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青少年素质拓展研究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dolescent Quality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GADRA。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广东省从事与热衷于青少年素质拓展理论研究及教育培训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特定性的素质拓展教育训练,使青少年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灵动独到的创造性思维、学用一致的实践能力、规范有序的社会行为、强健有力的良好体质、健康成长的安全意识、果敢自信的独立人格等,为适应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要求,锻造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活动的地域范围为广东地区;本会住所为广州市滨江东路500号大院警安大厦A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发展方针政策,研究青少年素质拓展有关问题,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青少年素质拓展活动项目,开拓体验性教育形式,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相关课题、项目,承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事项,探寻青少年素质拓展良好对策。

(四)开展青少年素质拓展人才培训,推动人才与技术交流,提供青少年素质拓展相关服务。

(五)加强、开展省际、国际,特别是与粤港澳台青少年素质拓展交流合作。

(六)履行社会职责,开展公益事业及相关社会活动。

(七)建立互联网页(站),编辑、出版会刊及研究资料,开展青少年素质拓展文化信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研究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研究会;

(四)在青少年素质拓展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研究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编印刊物及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刊、网页(站)和其他宣传资料优先刊登介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部分单位会员的情况。

(六)推荐青少年素质拓展专家加入专家委员会参与青少年素质拓展活动的评审工作。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研究会决议;

(二)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的建议;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会规会约,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时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研究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都必须有2/3以上相应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得到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三年无投诉的。

(六)会长须为青少年素质拓展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曾担任政府素质教育管理方面的领导,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研究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请会长批准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个人会员每年缴纳2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8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0元。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发布。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于2016年6月12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